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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联投微财经”2024年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4-05-06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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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集锦篇


01
政策追踪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规〔2024〕2号)

内容提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有序推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该方案阐述了四个方面:一、总体要求。到2027年,对技术落后、不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节能环保不达标的设备,按计划完成更新改造。二、重点任务。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供水设施设备更新、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等。三、配套政策。完善财税政策、提供金融支持、健全费价机制、提升实施标准、加强要素保障。四、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持续跟踪评估。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

内容提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现就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实施标准提升行动和强化政策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4〕53号)

内容提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该方案阐述了三个方面:一、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化推进、坚持标准化引领、坚持软硬件一体化更新。二、重点任务。实施先进设备更新行动、实施数字化转型行动、实施绿色装备推广行动、实施本质安全水平提升行动。三、保障措施。加大财税支持、强化标准引领、加强金融支持、加强要素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 安博体育网页版登录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安博体育网页版登录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内容提要:为推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安博体育网页版登录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有效落实,进一步优化征管操作流程,加强部门协作,提高纳税人享受政策便利度,现就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作出公告。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4〕351号)

内容提要:通知按照科技创新活动环节,从创业投资、吸引和培育人才优惠、研究与试验开发、成果转化、重点产业发展、全产业链六个方面对政策进行了分类,并详细列明了每项优惠的政策类型、涉及税种、优惠内容、享受主体、申请条件、申报时点、申报方式、办理材料、政策依据等内容。本通知自2024年3月21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文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内容提要:该解释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解释进一步阐述了刑法条例中的“欺骗、隐瞒手段”“数额较大”“数额巨大”“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和“情节严重”等名词的具体含义,为相关人员办理此类刑事案件提供参考。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

内容提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就相关事项作出相关通知。通知列示了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满足的条件、企业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和申请路径等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内容提要: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政策作出公告如下: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3%、4%。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内容提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就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事项作出公告。公告列示了汇算的主要内容、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可享受的税前扣除、办理时间、办理方式、办理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和退(补)税等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乐企自用直连服务的规范指引

内容提要:该指引介绍了乐企的相关概念、直连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接入条件、直连单位和使用单位向税局申请接入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包括乐企直连服务接入信息表、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乐企服务网络地址备案表、乐企服务授权委托书、固定IP专属使用证明、企业自有信息系统软件著作权或使用权证明和项目报告。

02
财政要闻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

内容提要:《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实施保障等三方面十八条内容,对数据资产管理进行引导规范。《指导意见》明确数据资产管理应坚持确保安全与合规利用相结合、权利分置与赋能增值相结合、分类分级与平等保护相结合、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创新方式与试点先行相结合“五项基本原则”,同时明确了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12项重点工作任务,涵盖依法合规管理数据资产、明晰数据资产权责关系、完善数据资产相关标准、加强数据资产使用管理、稳妥推动数据资产开发利用、健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体系、畅通数据资产收益分配机制、规范数据资产销毁处置、强化数据资产过程监测、加强数据资产应急管理、完善数据资产信息披露和报告、严防数据资产价值应用风险等方面内容。最后,提出要加强组织实施、加大政策支持、积极鼓励试点,为数字资产规范管理提供实施保障。

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

内容提要:4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提高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完善科创板科创属性评价标准,扩大现场检查覆盖面,强化发行上市全链条责任,加大发行承销监管力度。要严格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要加大退市监管力度,进一步严格强制退市标准,畅通多元退市渠道,削减“壳”资源价值强化退市监管。要加强证券基金机构监管,推动行业回归本源、做优做强。要加强对高频量化等交易监管,严肃查处操纵市场恶意做空等违法违规行为,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要大力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大力发展权益类公募基金,优化保险资金权益投资政策环境,鼓励银行理财和信托资金积极参与资本市场。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坚持统筹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和安全。要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联合打击力度,深化央地、部际协调联动,推动形成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政策解读篇





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公司法》)

读: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案(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董监高职责及简化流程等方面作出了重要修订,并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公司法》自1993年首次颁布以来一次最为全面的修订。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各纳税人也需要关注到一些修订条款带来的税务影响。


变化一:修订企业认缴出资的规定

1.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限制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与原《公司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原《公司法》采用注册资本认缴制,除少数行业之外,基本上所有公司均对实缴期限不做要求,交由公司股东自行决定。这意味着《公司法》由认缴制改为限期实缴制。

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人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这一规定的出台主要是考虑到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出资导致的借款利息支出,是企业投资人未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导致的,不应由企业来承担。在原《公司法》下,由于实缴期限由投资人自行决定,实践中企业投资者可以通过设置足够长的实缴期限来避免触发“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情况,以避免上述文件对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然而,新《公司法》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未到位,就属于“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的情况。若公司章程约定了比五年更短的实缴期限,则以约定的实缴期限为准。鉴于此,企业需要格外关注认缴出资和借款的情况,是否需要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支出。

2.欠税可能导致公司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新《公司法》规定了实缴义务加速到期条款。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意味着,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若企业到期未能够缴纳税款,有权要求欠税企业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关于纳税人欠税的情况,《税收征管法》规定了责令缴纳、加征滞纳金与罚款、以及通知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等强制措施。采取这类措施的前提是,纳税人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当企业纳税人已无可执行的财产时,新《公司法》规定的实缴义务加速到期条款,为税务机关提供了更多税款追缴的手段。

3.转让未实缴股权的税务影响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后,如果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股东转让未按规定日期缴纳出资的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给转让方在股权转让交易后承担出资责任费用的税前扣除带来了不确定性。具体来说,如果转让方由于上述补充或者连带责任为已转让股权缴纳了剩余的认缴出资部分,这部分出资是否能认定为企业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从而被允许税前扣除;或者是否能认定为股权转让成本的一部分,从而重新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并要求退税。股东转让未实缴股权时应谨慎考虑承担补充或连带责任导致的潜在税务风险。


变化二:新增及细化企业减资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以全体股东等比例减资为原则,另有规定的可以定向减资。

1.未缴出资减资的税务影响

企业对未实缴出资部分进行减资的情况下,公司无需向股东实际支付减资对价,公司净资产未减少。这类减资通常不产生税务影响。

2.已缴出资减资的税务处理

企业已缴出资减资的情况下,企业股东和个人股东分别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下不同的规定:

(1)公司减资对于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主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文。根据该文件,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公司减资对于个人股东的税务处理,主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1号文。根据该文件,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减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进行税务处理。换言之,不同于企业股东的所得税处理,个人股东减资不采用“分段”税务处理方法,无需按照投资收回、股息分配和财产转让的顺序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如果涉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7号文“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如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公司等比例减资和定向减资的不同安排,可能产生不同的税务影响。一般来说,等比例减资的安排较为简单,股东减资前后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涉及的税务风险较小,若仅减少实收资本,通常被认为是单纯的股东投资成本收回而无需纳税。但定向减资的情况下,部分股东减资而其余股东出资金额不变,减资后股权比例会发生一定变化。企业定向减资的背景原因一般比较复杂,股东之间如何确定减资金额及减资后的股权比例,会影响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需要针对个案分析,股东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合适的税务处理方式以减少潜在的税务风险。


变化三:关联公司的连带责任

原《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逃避债务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一些股东通过设立多家公司,构建关联交易来转移业务和资产、逃避缴纳税款,希望能够“金蝉脱壳”。但是,原《公司法》仅规定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穿透。根据原《公司法》的规定,即使税务机关能证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只能向股东追责,无法直接向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公司追责。新规定实现了公司法人之间的横向穿透,成为追究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责任的法律依据,为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提供更多途径。

此外,若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实际发生了经济利益的流出,那么这部分支出很可能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的“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而面临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企业需要关注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带来的税务风险。


变化四:新增建议注销程序

新《公司法》增加了简易注销情形。根据新《公司法》,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同时,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但股东对债务清偿承诺不实,则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方面,简易注销条款将大大缩短公司注销所需的时间;另一方面,随着公司注销过程的加速与简化,税务机关向已注销公司股东追征公司所欠税款的案例引发更多纳税人的关注。实践中,如何判定股东“承诺不实”仍存在一定争议。如果股东在承诺的当下,企业帐上没有应缴税款,股东和管理层也没有发觉有少申报应税收入,但税务机关在简易注销后认定企业曾经有少申报、漏申报应税所得的,是否属于股东“承诺不实”的情形?此外,个别基层税务机关发现已税务注销企业存续期间发生偷漏税行为,也曾要求已税务注销的企业恢复税务登记,但这一要求是否有足够的法规依据支撑值得商榷。无论如何,新《公司法》赋予税务机关向已注销企业的股东追缴企业所欠税款的权利。从企业的角度,建议在开始注销程序之前,开展全面的税务自查,及时更正,避免对股东或企业本身带来的潜在的税务风险。


变化五:新增非货币性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新增了股权和债权两类出资方式。从税务角度,非货币性出资视不同情况会产生不同的税务影响。

企业所得税角度,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这项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分五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条件的,也可以选择依据财税[2009]59号或财税[2014]109号文享受递延纳税。

个人所得税角度,根据财税[2015]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除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确认所得。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递延五年分期缴纳个税。

增值税角度,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企业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资,属于转让金融商品,应按6%缴纳增值税。

投资者应根据实际出资的形式,综合考虑纳税时点及税务成本。


变化六:新增简化公司合并的规定

新《公司法》新增简化公司合并的规定。具体而言,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或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简化公司合并的程序有利于促进企业的重组活动。

从税务角度,企业合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有机会享受各税种的优惠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税[2009]59号文,若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享受递延纳税。增值税方面,通过企业合并实现的整体资产转让,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条件的有机会适用增值税不征税处理。此外,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针对企业合并也有特殊优惠待遇。各税种优惠的适用条件不同,建议企业在计划公司合并的阶段,就将其税务影响提前综合纳入考量。

综上,《公司法》修订引发的法律事项的变化,很可能对企业的业务、投资和重组等方面的税务处理产生连锁效应,继而影响企业的税务成本。鉴于此,建议各企业在了解所涉及的修订条款的基础上,提前考虑相关税务风险,强化合规处理,寻求税务优化机会,与税务机关保持充分沟通。


来源:普华永道




热点答疑篇



问题1: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时,提示当前存在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比对不符或逾期未申报的记录,请问该怎么处理?

解答: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办税服务厅通过【发票额度查询】模块可以查询异常月份,直接更正对应异常月份的申报,再尝试比对,核实申报数据无误后即可开具发票,如果还有异常信息,办税服务厅可尝试进行申报比对强制解锁。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湖北税务

问题2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红字信息确认单开具错误如何撤销?

解答:可以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发票业务功能菜单选择【红字发票开具】,进入红字发票开具的二级首页功能页面。

①点击【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理】,通过选择购/销方状态、确认单状态、对方纳税人名称、开票日期等范围查询进行中的红字发票确认信息。

②选择需要确认的红字发票确认信息,点击【查看】,即可看到红冲发票的详细信息,点击【撤销】可以撤销错误的红字发票确认信息。

③注意事项:撤销具体规则参考如下:

(1)无需确认的情况。销方发起无需确认的红字确认单,未开具红字发票前,允许销方撤回;

(2)对方尚未确认的情况。红字确认信息发起方在提交红字确认单后,对方尚未确认前,不允许修改,发起方可撤销红字确认单;

(3)对方已确认的情况。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且对方已确认的红字确认单,发起方不允许撤销红字确认单,确认方可在确认后且未开具红字发票前撤销确认单;

(4)红字发票已开具的情况。已开具红字发票的红字确认单不允许撤销;

(5)异常凭证的情况。发起红字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前,原蓝字发票被认定异常凭证的,系统自动作废红冲流程。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湖北税务

问题3:数电票开票时默认的是有税率发票,如何开具简易计税项目的发票呢?

解答:详细操作步骤如下:

①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先通过【开票业务】—【开票信息维护】—【项目信息维护】预设项目信息,点击“添加”进入添加信息界面,输入项目名称并在右侧树形菜单栏中选择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优惠政策及简易计税选择“是”,选择对应类型和税率/征收率。填写无误后保存返回。

②项目信息添加完成后进入【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点击“立即开票”,选择对应票类,如涉及特定业务、差额征税、减按征税的请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③购买方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开票信息中的方框,在右侧弹出的项目信息查询页面选择已维护的项目信息。选择后完整填写数量、单价、金额等基本内容,填写无误后点击“发票开具”。

④注意事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在开票页面直接选择1%税率即可,无需在项目信息维护中设置优惠政策及简易计税。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湖北税务

问题4:开具建筑服务的数电票,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多个项目吗?

解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暂不支持增行。

适用主体集团内建筑服务企业


来源:湖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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